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限制,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实行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举荐制;支持企业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我省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若干措施》,十条创新举措充分激发和释放我省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畅通职称申报渠道

《措施》明确,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人才,均可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申报评审。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可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同时,拓宽急需紧缺特职称申报渠道,设立企业急需紧缺特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并扩大企业高层次人才职称申报的专业范围。

此外,《措施》还完善了企业优秀青年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为青年人才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实行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举荐制

《措施》提出,在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探索高级职称申报举荐制。对于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取得原创性科技成果或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和科研人才,经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联合举荐,可不受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工作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工程系列或自然科研系列各专业高级职称。

支持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措施》明确,向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这些企业组建高级或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评审工作。

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内部评审制度,由企业自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评审、选取评委,并使用评审结果。评审结果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经备案的企业职称评审结果,与正常评审取得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支持企业制定职称评价标准

《措施》要求结合我省产业实际和企业发展需求,调整和完善职称专业设置。重点增设高分子材料、复合材料、新能源等新兴领域职称专业,更好满足产业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需要。

同时,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职称评价标准。这些标准要体现本企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和工作实际,突出实际工作业绩与贡献,注重考核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对于论文不做硬性要求,淡化奖项规定,而是更加重视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评审权重。

对于取得重大科技突破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措施》明确评委会可"一票决定"。但企业制定的职称评价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基本标准。

完善企业人才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在职称评审中,企业可综合采用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成果展示、专家评议、面试答辩等多种方式。这种多元化评价方式旨在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对于企业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特人才,可通过河南省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申报高级职称。这类人才不受一年一次职称评审时间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评审工作。

支持企业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

《措施》鼓励企业设立本企业(行业)的专家库,并扩大专家遴选范围。可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专家入库,作为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候选人选。这些专家纳入全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以提升企业职称评审在行业的权威性。

推进"人工智能+职称评审"建设

《措施》提出全面加强"人工智能+职称评审"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功能,拓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全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查验"的全流程无纸化职称评审。

同时,建立在线动态监管体系,打造"阳光职称",推动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职称评审辅助工作,为企业多维度评价人才提供支持。

优化职称评审服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为企业发展职称评审提供服务。包括帮助企业建立职称账户,指导企业为职称申报人员建立个人申报账户,切实维护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减轻申报人员负担方面,《措施》要求精减申报材料。凡可通过政务信息接口查询到的信息,申报人员无需重复提供。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职称改革政策传递给企业专业技术人才。

建立职称评审质量评估机制

《措施》强调要牢固树立评审质量的生命线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职称评审监管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职称监管体系,不断提升评审质量。

企业应按规定将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接受其指导,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实行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并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失信惩戒。企业要严格履行审核、推荐主体责任,企业评审委员会也要严格履行评审主体责任。对于采取欺骗、造假或其他违纪违规手段取得职称的人员,一律撤销其职称资格。

同时,《措施》明确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或社会反映较大的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将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限,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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